【記者李祖東/高雄報導】
卜特蘭一型水泥、汽油及柴油貨物稅延長降稅至111年9月30日止
近期受國際油價及原物料價格上漲,政府為緩解物價上漲壓力及降低對國內民生經濟影響,陸續實施關鍵原物料機動降稅減徵措施。財政部經報奉行政院核定公告,自110年12月1日起分別機動調降與民眾切身相關之汽、柴油及建築、工程使用之卜特蘭一型水泥貨物稅應徵稅額為每公升新臺幣(下同)5.83元、2.99元及每公噸160元;又於111年2月7日調降汽、柴油應徵稅額為每公升4.83元及2.49元,並延長至6月30日。
因應國際情勢變化持續對全球供應鏈造成影響,為確保國內民生物資充裕、物價穩定,行政院於111年5月26日再次核定自111年7月1日至9月30日止,仍繼續延長調降汽油、柴油及卜特蘭一型水泥貨物稅應徵稅額為每公升4.83元、每公升2.49元(與基期每公升6.83元及3.99元相較,調降幅度分別為29.3%及37.6%)及每公噸160元(與基期每公噸320元相較,調降幅度為5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呼籲產製廠商及進口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共體時艱,主動採取平穩物價作為,將降稅利益如實反映降低售價,以切合政府穩定物價之美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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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的款項,應依規定轉列收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與帳載債務發生日期不同,或有時效中斷情形,致未逾請求權時效者,營利事業可提出證明文件據以核實認定;未能提出確實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帳載債務發生日期及民法第125條、第126條及第127條規定消滅時效期間認定時效消滅年度,並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8條之2規定,就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的金額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該局舉例,甲工程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查有逾2年未給付的外包工程款2千萬元,該工程款已於以前年度列報為完工工案成本,甲工程公司說明款項確實尚未給付,該筆應付帳款的請求權已逾民法規定2年請求權時效,亦無其他請求權時效中斷情形,故應將該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的應付工程款轉列其他收入。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視帳載應付未付款項是否有逾請求權時效應轉列收入情形,以免經調整而遭致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