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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蟳蟹漁業之永續 漁獲管制措施修正規定實施

【記者李祖東/高雄報導】為維護蟳蟹漁業之永續經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1年7月6日公告修正「沿近海漁船捕撈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並自111年8月1日生效實施。漁船捕撈之蟳蟹類甲殼寬(長)限制,除旭蟹維持未滿六公分外,其餘蟳蟹皆增加一公分,更禁止漁船捕撈將受精卵抱於體外腹側之母蟹,延長實施為每年8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請從事捕撈蟳蟹漁民務必配合,此外新增任何人不得販售未符合規範限制之蟳蟹類規定,海洋局籲請漁(市)民避免違規,共同維護蟳蟹漁業永續經營。

海洋局表示,為使蟳蟹類資源達到性成熟殼寬階段,以利於自然環境中繁衍生息,海洋局將不定期巡視漁港及魚市場攤販並加強宣導作業,為養護及管理蟳蟹漁業資源,違反管制規定者,函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處,依漁業法第65條第6款規定,核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

海洋局再次向本市漁友呼籲,共同珍惜海洋資源,讓該等蟳蟹類得以成長及繁衍生息,以利蟳蟹資源永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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