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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保存登記房屋移轉也要報繳契稅

【今傳媒/記者簡勻青報導】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購買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的房屋,也就是俗稱未辦保存登記房屋,雖然不需向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但已發生買賣移轉之事實,應由雙方當事人填具契稅申報書並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等資料,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共同申報契稅,契稅繳納完竣後就可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

地稅局提醒,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契稅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又如有匿報或短報情形,經稽徵機關查獲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要補繳稅額外,還要加處應納稅額1至3倍罰鍰。請民眾務必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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