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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節」及「清明節」為國定假日 雇主應依法給薪給假

▲共享親子天倫之樂,促進工作與生活平衡。(圖/記者謝榮浤翻攝)

【今傳媒/記者謝榮浤報導】

清明連假將至,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提醒,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清明節)為內政部所定應放假日(俗稱國定假日),雇主應讓勞工休假,並照給工資。雇主如因業務需要,可徵得勞工同意出勤,但應加發1倍工資;也可依政府機關行事曆,運用法定8週彈性工時的規定,將休息日與工作日對調,以形成連假。

▲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圖/記者謝榮浤翻攝)

勞工局表示,事業單位若要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8週彈性工時」規定,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將週期內的休息日與工作日對調,即可形成連假;如事業單位出勤模式為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日,可將43日工作日與其他休息日對調,形成41日至45日五天連假,使勞工獲得充分休憩。

勞工局提到,國定假日勞工均應休假且工資照給,除非雇主經過個別勞工同意後,將這二個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放假,則國定假日已成為正常工作日,勞工於當天出勤工資無需加給,但仍應明確調移後的休假日期,且雇主不可單方面變更。另外,這兩個國定假日如遇例假或休息日者,應予補假,補假期日,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以保障雙方權益,避免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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