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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關提醒業者:「海關依關稅法第86條規定裁罰原則」自113年1月1日生效

【記者李祖東/高雄報導】海關為使關稅法第86條規定裁罰有一致性準據,財政部訂定「海關依關稅法第86條規定裁罰原則」,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該裁罰原則對貨棧及貨櫃集散站業者,分別依其違反各辦法之違規行為態樣,審酌其應受責罰程度,按違章行為性質各區分三類型,訂定相對應之裁罰基準;各類型裁罰基準,係依業者於最近一年內之違規次數,裁處警告或累進之罰鍰;裁處罰鍰時,並應依所定加權事實,乘以加權倍數作為最終罰鍰額度。違規次數計算,係以該原則訂定發布生效後違規之案件,始納入採計,並以每一登記證所載之貨棧或貨櫃集散站為單位,個別計算;不同登記證所載之貨棧或貨櫃集散站縱屬同一業者,亦不得併計。

高雄關表示,前開違規狀態若屬持續而有改正必要時,海關除依規定裁處外,會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裁處累進之罰鍰;處罰3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依法停止6個月以下進儲貨櫃及貨物或廢止其登記。另對訂定發布前違規,應依111年5月13日修正生效之關稅法裁處而尚未裁處案件,應適用該原則之規定;已裁處而尚未確定案件,則不適用。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本次修法為加強海關管理之需要,籲請業者落實自我管理,海關亦將秉持一貫服務精神,提供更便捷優質的通關環境,共同提升業者營運效能,促進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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