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委員會提醒民眾 公投當日宣傳仍要遵守法規 – 今傳媒 JNEWS

(今傳媒/記者陳宥森報導)110年全國性公民投票將於本週六(18日)舉行投票,臺南市選舉委員會表示,公民投票法未禁止政黨或任何人於公投日為公投宣傳或引述民調,但相關行為仍應受法律之限制。

公民投票法於投票日當天並無禁止宣傳之規定,但投開票所四周30公尺外,若有妨害或擾亂投票順暢進行,或妨害民眾自由行使其投票權之不法行為,按其情節輕重,仍可能違反刑法第142條、第147條妨害投票秩序罪之規定。至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依公民投票法第42條規定,有喧嚷、干擾或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下罰金。

臺南市選舉委員會說明:例如:投票當日在投票所30公尺外以擴音器宣傳公投或製造噪音,已達妨害或擾亂投票者;30公尺內以公投相關文字、符號、圖像之看板、布條、手舉牌等明示或默示的宣傳方式,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均有觸法疑慮,提醒民眾不可不慎,選監檢警人員將本權責依法處理。

同時,民眾如於投開票所內,有穿著佩帶具有公民投票相關文字、符號或圖像之貼紙、服飾或其他物品,或是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者,則依公民投票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依公投法第43條規定,係處行為人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臺南市選舉委員會舉例,如果投票權人佩帶的口罩或穿著的服飾,有宣傳同意、不同意或公投立場的文字或圖像,無法進入投票所投票,民眾若不服制止,依公民投票法第22條規定,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投票所,如仍執意不退出者,將會觸犯公投法第43條規定,最高可處2年以下徒刑,請民眾務必遵守,避免觸法。

臺南市選舉委員會也再次提醒有投票權人資格的民眾,要記得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及投票通知單,並配合選務防疫措施,投票權人進入投票所前,先想清楚4項公投案怎麼投,充分了解正反方論點,審慎思考後,預先做好決定後再進入投票所領票、圈票及投票,如此一來投票就可快速又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