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傳媒/記者李祖東報導】身為法律扶助基金會家事專科律師,也是台灣民眾黨鳳山區市議員被提名人的陳妙真指出,家事案件程序的司法實務人員都知道,在跟未成年子女相關的親權(監護權)案件,最重要的原則是「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也就是以友善父母為出發點,讓未成年人可以得到最妥善而得以讓其身心健全發展的照顧,但當父母不友善的時候該怎麼辦?以目前司法實務的做法,會避免未成年人直接到庭陳述,而是透過由法院指派具有兒童心理學專長的家事調查官、程序監理人在法庭外,以他們的專長探求孩子真實意見之後回報給法官的方式,避免孩子直接在法庭上兩邊父母面前直接選邊站,也避免孩子直接出庭陳述變相讓父母的爭執延燒到孩子身上,甚至會有讓孩子落入要當「公親」的窘境。

為什麼避免在法庭面前讓孩子直接陳述意見?陳妙真律師指出,一方面是因為擔任主要照顧者的一方常會在出庭前不當引導孩子的意願,甚至會教導應該怎麼說才會對主要照顧者有利,相反會出現對非主要照顧者一方的不利,甚至反抗、攻擊的陳述,如此不但逼迫未成年人要選邊站,在主要照顧者有意無意地對孩子抱怨他方的時候,也無疑離間了孩子跟他方的關係,長此以往,孩子內心的天秤扭曲,心靈也因為要與主要照顧者站同一陣線而提早成熟,甚至會期待得到主要照顧者較好照顧,或避免被主要照顧者打罵而出現不正常的討好心態!

但不料大法官竟然認為家事程序中沒有給孩子陳述意見的機會就是沒有保障孩子的程序正義,甚至認定個案的裁定違憲,不論是否真的符合個案正義,這個理由未免讓司法實務界譁然。

陳妙真律師指出,如果所有證據調查後,都發現與孩子陳述的內容相反後,難道法官就會因此改判嗎?大法官宣告違憲的理由,甚至會引發更大的道德風險!變相促使爭奪親權(監護權)的父母及早“霸佔”孩子,讓孩子在自己的控制之下,不管證據如何調查,只要掌握孩子可以對自己的有利陳述證詞就可以為所欲為,這樣家事事件法關於親子部分可以整個廢掉了,只要寫一條:[全部依照未成年人意願]就好。

大法官此見解無疑是打了司法實務界一個大大的巴掌!難怪釋字一出法界整個炸鍋,也更引發了大法官民意基礎不足及不懂司法實務只追求齊頭式程序正義的爭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