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免徵使用牌照稅的車輛 重新申辦如符合特定條件可追溯免稅 – 今傳媒 JNEWS

【今傳媒/記者簡勻青報導】關於民眾名下車輛是供同戶籍的身心障礙者(祖父)使用,已免徵使用牌照稅,最近因工作關係,考慮舉家搬遷到桃園,是否可持續免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經核准適用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稅的車輛,於車籍地址變更縣市別移轉管轄後,車主應重新向車籍所在地稅捐機關重新申請免稅,例如車主與身心障礙者(以下簡稱身障者)是遷徙至同一戶籍地址且其他條件仍符合前述規定,可接續免稅。

 

稅務局說明,若是供同戶籍身障者(父親)使用之免稅車輛,於父親死亡後,如該車輛仍供同戶籍另一身障者(兒子)使用,只要查明其父死亡日前至重新申請免稅日,車主與兒子都設籍於同一地址,且符合相關法規,在重新申請免稅後,亦可追溯免徵使用牌照稅。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電洽地方稅務局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