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傳媒/記者謝榮浤報導】

3月13日至3月26日止為警察局「行人正義大執法」專案勤務,為期二週加強執法期間,主要針對汽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及第48條第2項規定,最高可處新臺幣3600元罰鍰;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對此,採取威力執法加強手段,經統計3月13日至昨(16)日止,4天共開出260張路口汽、機車搶越行人穿越道罰單,為各分局之冠,其中南屯區永春南路段,因屬大學校區,往來學生眾多,易發生車輛與路人爭道情事,於短短一天內即開出10張路口不停讓行人罰單,透過強力執法作為,展現維護行人安全之決心,營造本市優質行人安全空間。


經統計112年1月迄今針對不禮讓行人之交通違規已舉發495件,考量第四分局轄區有知名美式賣場、各學校校區、傳統市場、文心森林公園、豐樂公園、大型醫院等大量行人用路者穿越路口特性,於周遭重要路口、上、下午及夜間時段,針對行人穿越道車輛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並每日16-18時配合警察局同步大執法,擇轄區易肇事路口規劃守望勤務,以優勢警力加強規劃勤務執法作為,另為避免衍生執法爭議,執行該項勤務人員都佩帶微型攝影機全程錄影(音),並於路口架設攝影機即時蒐證;若執法過程遇路口工程須提報改善者,亦可一併函請臺中市政府交通局評估改善,藉由執行面、執法面及宣導面三項三管齊下,加強稽查精實執法,深化汽機車駕駛人行人優先通行之觀念。

第四分局分局長李建興表示,為確保用路人行的安全,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呼籲駕駛人行經路口應減速慢行,隨時注意車前狀況,距離行人只有 3 公尺時,就必須停車讓行人先過馬路。違規者將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4 條第 2 項或第 48 條第 2 項舉發,期望藉由強力執法手段,提升駕駛人及行人守法及互相尊重的觀念,以維護道路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