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駕駛停讓觀念,3/31起提高車輛未禮讓行為罰鍰 – 今傳媒 JNEWS

【今傳媒/記者李祖東報導】為了強化保護行人及弱勢用路人,並落實車輛禮讓行為,交通部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條附表,提高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之罰責,自今(112)年3月31日施行。

高雄市區監理所表示,此次修正的重點,在於加強對行人與弱勢用路人的保護,同時提升非號誌化路口的安全。在保護行人及弱勢用路人方面,車輛行經行人穿越道或轉彎時,未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依據車種最高可罰3,600元;車輛未暫停讓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的視障者先通過,則依據車種最高可罰7,200元。另一方面,為了提升非號誌化路口安全,對於支線、少線、同車道數左方車未禮讓幹線、多線、同車道數右方車,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巷道未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以及遇到閃光紅燈未停車再開等行為,依據車種最高可罰1,800元。

為了共同消滅行人地獄污名,打造以人為本的交通環境,高雄市區監理所特別呼籲駕車時把握以下原則,行經行人穿越道時請減速慢行,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行經設有停車再開等標誌、標線、號誌之路口時,請遵守行車路權,停車再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