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傳媒/記者李祖東報導】就高市消保官要求輸入及販售A肝莓果的業者,就引發爭議的和解協議書第2點,增訂文字,內容為「本協議書的補償金總額及權利拋棄事項,於乙方經主管機關回溯性疫調確認,係因食用本協議書產品而致A型肝炎確診者不適用」一事,具有台美雙律師資格的市議員湯詠瑜認為,增訂的文字太過技術性,對於消費者而言,保障還是不夠。湯詠瑜說明,業者用「慰問金」的名義,實則想跟消費者「和解」來讓消費者放棄對業者的請求,已可能有掛羊頭賣狗肉、違反誠信原則之嫌。
湯詠瑜認為,依照社會通念與經驗法則,領取慰問金應不涉及放棄權利,消費者卻可能沒看清楚、不解其意就簽了,如此將影響消費者未來求償的範圍。消保官應該明確要求:業者不能用「慰問金」的名義誤導消費者簽署和解協議書,針對協議書的內容,也必須要跟消費者說明清楚約定內容,並且提供審閱期。湯詠瑜也認為,縱使業者加註了上開文字,其以慰問金名義要求消費者簽署和解協議書、還有要消費者事先拋棄對業者的請求(法律意義上就包括拋棄瑕疵擔保責任、加害給付的損害賠償責任),都可能構成違反誠信原則、預先拋棄權利顯失公平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