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傳媒/記者李祖東報導】高雄市區監理所表示,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9條規定,投保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投保強制險,或強制險屆滿前未再行訂立,經公路監理機關執行路邊稽查或警察機關執行交通勤務,或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併同舉發者,由公路監理機關處以罰鍰。汽車,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機車,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微型電動二輪車,處新臺幣75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罰鍰,如果發生交通事故,最高可裁處新臺幣32,000元罰鍰。
高雄市區監理所提醒您,請記得一定要為愛車投保強制險且保期不中斷,以免被舉發裁罰荷包失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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