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傳媒/記者李祖東報導】
高雄關表示,近日有業者供應船舶需用物品予航行國際航線船舶,因未留意海關於供應船舶/船員用品日用品申報表兼准單(下稱申報表兼准單)之「海關審核紀錄」欄批註「稽查關員查核無訛後准予裝運上船」,無海關檢查人員簽章即自行將船舶需用物品搬運上船,此舉已涉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第35條規定。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財政部關務署於115年4月8日修正發布「船舶需用物品申請驗放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提供船舶需用物品通關便利,惟仍有適用的金額與條件限制。依作業要點第3點及第4點規定,船舶用品或日用品之整批離岸價格在新臺幣(下同)5萬元以下者,得免予船邊查驗(或港內碼頭邊查核)逕行裝船。然而「5萬元以下」並非代表所有案件均免予查核,該關指出,部分案件雖符合金額條件,海關仍會依個案風險等級審酌,於申報表兼准單「海關審核紀錄」欄位註明「稽查關員查核無訛後准予裝運上船」等應辦事項,業者應俟海關查核無訛加蓋檢查人員章戳後始得辦理裝船,不得僅因貨物離岸價格在5萬元以下而逕行裝船。

高雄關呼籲,船舶需用物品供應業者辦理申報及裝船作業時,應確實依海關審核結果及相關規定辦理,並於裝船前再次確認申報表兼准單之「海關審核紀錄」欄位內容,如有疑義,應主動向承辦海關人員洽詢,以確保符合作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