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社長孫崇文報導】

 

 施莉琪投書報社如下:

被告彭00於民國106年5月8日以欲開公司急需資金為由向告訴人施莉琪借款,請告訴人施莉琪以房屋貸款後將借貸之資金借予被告,待將其公司成立後,再由公司向銀行借貸返還告訴人,告訴人基於她是單親母親及好友信任不疑有她而同意,被告遂找某商業銀行郭姓經理協助她辦理房屋貸款,詎料,彭00及郭姓經理均未告知告訴人該房屋貸款契約中還夾雜信用貸款。被告彭00另於民國106年12月10日起至109年4月10日止,惡意拖欠施莉琪之互助會會金高達新台幣140000元等事件,施莉琪憤而提告。

彭00以下稱(被告)於(一)民國108年2月間,持吳00所簽發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票號 AD08841..,票面金額為新台幣100,000元整之支票,另(二)民國108年3月31日持孫00所簽發彰化商業銀行,票號MN86304..,票面金額為新台幣200,000元整之支票,又於(三)民國108年11月20日持孫00所簽彰化商業銀行,票號 MN86304..,票面金額為新台幣140,000元整之支票,向施莉琪以下稱(告訴人)借貸,告訴人亦基於信任而交付借貸於予被告。

另被告郭00為某商業銀行經理,竟夥同被告,在告訴人不知情之情況下,以告訴人名義違法信貸,造成告訴人背負龐大信用貸款利息,損失甚鉅。被告彭00、被告吳00、被告孫00三人以喬0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名義開立支票向告訴人借調現金,又以負責人鄭00作為保人,三人係有意思聯絡及行為分擔之共犯關係。

於民國109年12月1日秋股109年度竹簡字第478號下午3時45分被告孫00沒到案,由被告彭00到案,但沒委託書所以無法辯論,但聽到法官告知支票上有公司大小章,所以告訴人只能告公司無法告負責人,被告彭00在旁聽完此事,隔日惡意更改公司負責人,惡意搬遷公司。被告郭00與被告彭00因之前有房屋、土地買賣之關係,被告郭00因房屋托售給被告彭00,被告彭00找來人頭蔡00作假帳,在請被告郭00以一信銀行之名為介紹給農會辦理超貸,兩人關係友患謀之於。

所犯法條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本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構成刑法第339條之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綜上所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對於被告人就前揭行為提起該件告訴。

告證一:喬0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明細資料影本乙份。、告證二:被告彭00之民事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影本乙份。、告證三:被告吳00之民事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影本乙份。、告證四:被告彭00所發送之簡訊截圖影本乙份。告證五:存證信函影本乙份。、告證六:搬遷公司相片乙份。、告證七:錄音光碟檔乙份。、告證八:互助會明細乙份等。

施莉琪最後呼籲受害人勇敢站出來,為自己也為社會討公義,更別讓宵小有機可乘,另外感謝新竹地方法院還公道,做出正義的判決,也期望新竹地檢署能秉持公正不阿,讓不法之徒受到應有的裁罰,才能彰顯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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