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才算禮讓行人?一招教您守住荷包 – 今傳媒 JNEWS
▲行人行進方向3公尺以內貫徹保護斑馬線上的行人。(圖/記者謝榮浤翻攝)

【今傳媒/記者謝榮浤報導】

為了貫徹保護斑馬線上的行人及守護民眾的居住生活品質,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從3月13日至4月9日延續四週強勢大執法,總計開出了「未禮讓行人」413件罰單、並蒐證舉報922件「疑似改裝噪音車輛」至行政院環保署噪音通報網。


許多以前未能懂得禮讓行人的駕駛,現在慢慢的學會了「停等禮讓」;但卻也有許多的駕駛朋友矇矇懂懂的,搞不清楚怎樣才叫禮讓?難道有行人在斑馬(行穿)線上,我就不能過嗎?行人如果不走在斑馬線上,我需要禮讓嗎?


從今(112)年3月31日起,未停等禮讓行人的罰款,大小型車不禮讓的行為,從2800元及2000元,大幅提升到3600元,可見對行人安全的執法強度,近期將不斷的強化,但如何才能避免「因為不懂而被罰」呢?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3條規定:「行人行經行人穿越道(斑馬線)或未劃設行人穿越道的交叉路口,均應暫停讓行人優先通過」,所以行人行走在斑馬線上(或斑馬線的兩側),甚至無斑馬線的路口,都要禮讓行人;另依據內政部警政署統一規範:「以行人行進方向3公尺以內」,為警察機關的執法取締標準,所以簡單的說,穿越斑馬線時,如果您在行人動線面前3公尺內(約3個枕木紋),搶先通過,那就可能會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4條2項開單告發,那時可就荷包大失血。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分局長尤啓南表示:違規舉發是不得已的執法手段,為了保護行人安全,呼籲容易違規的朋友:以保護家人的心,共同來遵守交通規則並保護您走在路上的家人好友,希望大家一起來努力,共創優質的生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