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傳媒/記者李祖東報導】 高雄市區監理所表示,該所於112年3月底對已辦理報停、報廢、繳銷、註銷、吊銷牌照之車輛仍繼續行駛道路者寄發補繳汽車燃料使用費通知書(雙掛號),繳納期限至112年5月2日止。
高雄市區監理所進一步說明,車輛如不使用,可辦理報停、報廢、繳銷、註銷等手續,燃料費繳至前一日止,另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6條第4項規定,已辦理報停、報廢、繳銷、註銷、吊銷牌照之車輛經查獲違規使用道路者,除依法處罰外,車輛所有人並應以自用車費額補繳自報停、報廢、繳銷、註銷、吊銷牌照之日起至最後一次違規日止之汽車燃料使用費。
高雄市區監理所補充說明,收到補繳通知書可持單至金融機構、郵局、超商臨櫃繳納,或透過電話語音(412-1366,代碼169#)、監理服務網(https://www.mvdis.gov.tw)或手機下載「監理服務APP」等多元方式繳納汽、機車燃料使用費。
高雄市區監理所所長劉育麟提醒您,近來燃料費詐騙簡訊頻傳,網址如非以「gov.tw」結尾,即不屬於政府機關網址,收到這類詐騙簡訊,請勿點擊,是假訊息,若有相關疑問,請洽各地監理所站查證,或是撥打165反詐騙專線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