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行為能力人亦得代理納稅義務人查詢其財產資料 – 今傳媒 JNEWS

【今傳媒/記者李祖東報導】高雄市稅捐處表示,近來有市民來電詢問,因工作關係無法親至稅捐處申請其本人的財產資料,可否委託已滿16歲的兒子代為申請?

該處說明,限制行為能力人以代理人身分所為之行為,因效力直接歸屬於本人,與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財產狀況無關,故其受託行為並不需經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又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授權之代理人,可向稅捐稽徵人員查詢有關納稅義務人之財產資料。是以凡經合法授權代理者,均得依上開規定查詢有關資料。

該處進一步說明,限制行為能力人受託代理查詢委託人之財產資料,應請出示委託人之委託書及國民身分證正本(如為影本須簽章具結與正本相符),以及提供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供查驗,即可代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