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傳媒/記者李祖東報導】農友申報「綠色環境給付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耕作項目包含繳交公糧、轉(契)、生產環境維護及自行復耕種植登記等,申請人應就實際耕作期間、耕作項目及面積核實申報,實際種植情形與申報內容不符時,應於原申報之耕作期間開始前更正,且變更後耕作期間之起始日需晚於變更日;耕作期間開始後,不受理變更。
縣府農業處表示,申報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繳交公糧稻穀或自行復耕種植登記等措施之田區,如經勘查或抽查為申報不符者,其違規面積當次不核予獎勵,並取消次年1次及同耕作期間申報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措施、繳交公糧等措施及領取農業環境基本給付之資格。
農友申報本計畫生產環境維護措施,請務必依本計畫農地辦理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作業規範辦理,即申請人辦理生產環境維護措施農地,於所報生產環境維護期間不得種植綠肥、景觀作物以外之作物及從事經濟活動或事業之生產,經勘查有前揭情形,屬申報不符,當次耕作措施不核予獎勵,並取消次年一次及同耕作期間申報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繳售公糧稻穀等措施及領取農業環境基本給付之資格;另請農友注意本計畫查核作業規範規定,農地申報轉(契)作,種植水稻或非本計畫核定之轉(契)作作物,經勘查屬實,亦為申報不符。
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說明指出,近來部分參與本計畫之農地有疑似前開違規情形,農糧署將視情形針對重點品項勾稽比對,並納入相關查核作業,縣府已函請各公所及農會加強宣導農友務依規定辦理,避免經查核為申報不符,影響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