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傳媒/記者李祖東報導】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110年6月發生大林廠外海浮桶漏油案,遭海洋委員會於同年7月裁處100萬元罰鍰,中油不服,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日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於112年5月25日判決駁回中油之訴。海委會強調,事業單位應負起海洋污染防治之責任,完備事前整備及事後應變能力,杜絕類似案件發生。
本件訴訟,依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認定,主要爭點在於輸油浮蛇管破裂致原油外洩,是否可歸責於中油?對此,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定此次中油之卸油作業,海象情況係在規定作業範圍內,惟系爭浮蛇管使用長達9年6個月,顯已超出中油預計之使用年限(7年),且平常未確實檢查保養,並於卸收原油前未確實對浮蛇管檢視,致浮蛇管破裂,中油具有過失甚明。加以本案污染造成之影響範圍甚為巨大,對環境生態所造成之不利影響亦極為嚴重,海委會裁處最高額罰鍰核屬合法,並無違比例原則。
海委會重申,此案件因中油管理應變不當所致,對海洋環境衝擊甚大,事後要求中油重新檢討緊急應變計畫書,也要求所有相關業者本應善盡維護管理設備責任,且須時時檢視提報之海洋污染緊急應變計畫是否可落實執行,並於事故發生後積極補救及因應,將污染傷害減低至最小。
海委會表示,海洋污染防治法業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此次修法建立「設置海污基金」、「強化污染管理」、「全面提升罰則」、「建立吹哨者制度」、「即時接軌國際」五大主軸。對於前述案件的罰鍰金額提高到二十至二千萬元,其額度應依污染特性及違規情節訂定裁罰準則,以昭公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