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傳媒/記者彭慧婉報導】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騎樓走廊地係屬建築基地之一部分,其認定以基地上有建築改良物為前提。如供公眾通行使用,可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減免地價稅,減免說明如下:若地上無建築改良物者,地價稅全免;有建築改良物1層者,減徵地價稅1/2;有建築改良物2層者,減徵地價稅1/3;有建築改良物3層者,減徵地價稅1/4;有建築改良物4層以上者,減徵地價稅1/5。至於地上建築物層數之認定,以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之記載為準。

 

另,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9款規定:「有益於社會風俗教化之宗教團體,經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其專供公開傳教佈道之教堂、經內政部核准設立之宗教教義研究機構、寺廟用地及紀念先賢先烈之館堂祠廟用地,全免。但用以收益之祀田或放租之基地,或其土地係以私人名義所有權登記者不適用之。」

稅務局說明,申請地價稅減免之宗教團體必須取得寺廟登記證或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且其土地亦須登記為宗教團體所有並供公開傳教佈道使用,始得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捐機關申請減免地價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符合地價稅特別稅率或減免相關規定,土地所有權人需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110年為9月22日)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