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祖東/屏東報導】 經統計,屏東縣112年1-10月民眾檢舉各類交通違規總件數為8萬7千件,較去年同期5萬9,610件增加2萬7,390件(46%),經分析民眾檢舉各類交通違規前5名分別為「未依規定使用燈光」、「違規停車」、「不依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行駛」、「闖紅燈」、「未戴安全帽」。
此外,有關民眾檢舉違規交通違規前10大路段,分別為屏東市建國路段、屏東縣台1線路段、東港鎮中正路段、屏東市自由路段、潮州鎮新生路段、屏東市瑞光路段、潮州鎮延平路段、屏東市廣東路段、屏東市民生路段及台88快速道路。
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現行違規停車可檢舉範圍分別為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及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不依順行之方向臨時停車、併排(臨時)停車則不受範圍限制,路段違規亦可檢舉。
另依照交通部112年8月9日交路字第11200233351號函釋,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違反臨時停車規定之情形時,若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者,係得施以勸導,免予舉發,故無論當場稽查或受理民眾檢舉,係均應兼顧裁罰細則所規定得施以勸導免予舉發之規定審認處理,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案件後,依據民眾提供資料及裁罰細則規定審視個案具體事實後認定,如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則施以勸導免予舉發;如屬已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等無得施以勸導之違規態樣,則依規定舉發。
變換車道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亦為民眾常遭檢舉違規態樣,駕駛朋友行車時除依標誌標線指示行駛外,如有轉彎或變換(跨越)車道情形時,亦須使用方式燈提醒其他用路人,以維護行車安全。
警察局局長蔡文峰呼籲民眾遵守交通法令,遵循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切勿貪圖方便而冒險違規,確保交通順暢,以及生命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