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傳媒/記者李祖東報導】高齡駕駛管理制度已於106年7月1日正式實施,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2條之2:「自中華民國106年7月1日起,新領或未逾75歲駕駛人已領有之普通駕駛執照有效期間至年滿75歲止,其後應
高雄市區監理所提醒,隨年紀增長身體逐漸變化,倘若體格、體能變化致無法安全駕駛車輛,或是已完全無用車需求者,則應繳回駕駛執照,改採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或由家人協助接送,以確保行的安全。
【今傳媒/記者李祖東報導】高齡駕駛管理制度已於106年7月1日正式實施,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2條之2:「自中華民國106年7月1日起,新領或未逾75歲駕駛人已領有之普通駕駛執照有效期間至年滿75歲止,其後應
高雄市區監理所提醒,隨年紀增長身體逐漸變化,倘若體格、體能變化致無法安全駕駛車輛,或是已完全無用車需求者,則應繳回駕駛執照,改採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或由家人協助接送,以確保行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