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傳媒/記者簡勻青報導】國內COVID-19疫情方興未艾,有一些民眾二次染疫,是否能二次請領勞保傷病給付?依勞動部回應,若勞工經醫生判斷為二次確診,自無法工作的第 4 天起,可請領傷病給付。

 

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依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將輕重症分流之防疫政策,確診者不論是收治在醫院、防疫旅館或進行居家照護期間,皆可依照前揭規定請領普通傷病給付。

 

另傷病給付的請求權時效為5年,確診者可以在痊癒或恢復工作後再提出申請,只要沒超過5年,都不會影響請領權益。(相關請領問題,請洽勞工保險局)。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提醒,勞工因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必須隔離治療,可請特別休假、病假或事假。勞工如因確診請假,事業單位應先予准假,再請勞工於請假結束後30日內補提隔離通知書等證明文件,不得以曠職或要求勞工以其他假別處理,以保障勞工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