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傳媒/記者李祖東報導】
110年度汽燃費延長繳納期限至111年1月3日止,但仍有車主經書面及簡訊通知的方式仍未於期限內完成繳費,對未依規定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的車主,已依公路法第75條規定處以300元至500元罰鍰(依欠費累計金額計算最高可處1,800元至3,000元罰鍰),且陸續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高雄市區監理所所長陳崑山表示,常有車主因為工作繁忙等種種因素,不知不覺錯過了繳費期限,車主可申請委託轉帳代繳汽燃費(約定扣款),就能在開徵繳納截止日次一營業日自動轉帳繳費,不必擔心因為忙碌而錯過繳費期限或申請電子繳款單,以網路取代馬路,及降低染疫的風險。申請約定扣款或電子繳款單可採臨櫃或監理服務網(https://www.mvdis.gov.tw)線上申辦,環保e化愛地球,省時又便利,歡迎大家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