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傳媒/記者李祖東報導】
近年來遭比特犬攻擊之新聞事件層出不窮,農委會110年10月26日已公告比特犬為指定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之動物,高雄市動物保護處提醒民眾於111年3月1日前欲輸入或飼養比特犬者,應於112年2月28日前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備查,始得繼續飼養,以落實飼主責任,減少遭比特犬攻擊事件之發生。

動保處表示,自該公告公布後,陸續接到飼養比特犬的民眾來電詢問,該如何進行「登記備查」的動作。其實「登記備查」即為依動物保護法第19條規定,為犬隻完成植入晶片及登記,不需要其他額外的手續。當飼主、飼養地點變更或犬隻遺失、死亡時,亦依原規定進行變更登記即可。動保處呼籲,登記備查的動作並不會增加飼主額外的負擔,千萬不要隨意棄養比特犬,除了可能造成嚴重的公共安全問題外,更可處新台幣3萬至15萬元的罰鍰!

動保處指出,飼養犬隻本就應依動保法規定為犬隻植入晶片並完成寵物登記,當飼主、飼養地點變更或犬隻遺失、死亡時,應辦理變更登記。一般犬隻未依規定完成寵物登記,罰則為新臺幣3千至1萬5千元罰鍰,但因比特犬為指定公告禁止飼養或輸入的動物,與一般犬隻適用的法條不同,罰則為新臺幣5萬至25萬元罰鍰,並得沒入該犬隻。

動保處處長葉坤松提醒飼主,農委會自民國90年即公告將比特犬列為具攻擊性犬隻品種之一,攜帶比特犬外出就有嚴格規範,即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以長度不超過1.5公尺之繩或鍊牽引及配戴不影響散熱之透氣口罩,違者依動物保護法規定處新臺幣3萬至15萬元罰鍰。